但是,朱元璋修订法律的活动并未至此而结束。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又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人以“务合中正”的要求,重新更正《大明律》13条;
在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员,根据历年所增者,再次修订《大明律》,并将《名例律》冠于篇首。
至此,总共确定为30卷,共460条。后来经过皇太孙的请求,朱元璋又命令改定为73条。
朱元璋为了把《大明律》推广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为早日革除元朝的徇私灭公的恶习。
洪武十八年,他又编成《大诰》,也称《御制大诰》,次年又编《续编》《三编》,内容都是官民犯法的记录,惩治贪官的备案。
《大明律》颁布之后,朱元璋要求所有臣民都要熟读,还要把它作为教材使用,每家每户也都要持有。
如果家中有一本《大诰》,要是犯了罪,便可以减刑一等;
如果没有,那就要加刑一等。一时间全国讲读《大诰》的师生到京城入朝的竟达19万人之多,皆得赐钞钱而返。
由此可见,这种做法,既起到了传播律令的作用,又使全国臣民驯服地在君主制下生活。
同时,朱元璋要求司法量刑治罪“只依律与《大诰》为准”。
《大诰》罗列罪行有千余条,而且为了达到以重刑来威慑臣民的目的,它又具有法律效力。
1397年,《大明律》《大诰》最后编成,并成为定型本,终明之世未曾修订。
形式《大明律》的制定是以《唐律》为参考标准的,但从其内容来看并不如此,在量刑大都比《唐律》重。
如臣民以“十恶”定谋反、“谋大逆”等罪时,不分主、从,一律凌迟处斩。
《唐律》在量刑要分犯罪的不同情节,而《大明律》则没有区分;
在年龄,《唐律》规定15岁以下不处死罪,而《大明律》则没有这种区分。
由此可见,明朝的法律更严厉一些。
朱元璋亲自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明朝律令,尤其是《大明律》,经过数十年的酝酿创制修订,最后定型颁布天下,真可谓“日久而虑精”。
它是封建社会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典,也是承前启后的法典。
条例简而概,精神原则严谨,是以封建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法典代表。
朱元璋不断地对执法官员们进行告诫:执法就像射大鹄一样,必须要掌握好弓箭才能够射中。
维护好社会秩序,维护好统治才能够得民心,这就必须要振纲纪、明法度。
朱元璋认为有了法律,就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朱元璋在即位之前,攻占浙江金华时就下令禁酒。
但是,很多地方却没有认真执行,特别是一些官员更视其为儿戏。
此时,带头违犯的正是朱元璋身旁第一员大将胡大海的儿子。
当朱元璋知道胡大海的儿子带头违反命令时,便下令将他逮捕,还要军法从事。
而当时胡大海正在领兵征越,有人为了不惊动胡大海,奏请免杀其子。
可是朱元璋却坚决不答应,他说道:“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所以亲手杀了胡大海的儿子。
这个消息传出后,全境震惊。从此,朱元璋所颁布的一切法令,再不敢有人轻视了。
经过几个月的整顿建设,金华被治理得逐渐趋于条理化,朱元璋和他的军队在浙西的声望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了。
朱元璋强调审讯主持公道,平和宽恕。
除非大逆不道才能定罪,百姓犯罪不得连坐。同时,对平民百姓要体现平恕、重亲情和人性的原则。
洪武元年,朱元璋北巡,刘基和李善长则留守京师。
刘基的责任是督察奸恶,以肃清京城。这时,中书省都事李彬犯了法,刘基立即将他逮捕并治了罪。
李彬求李善长替他说情,以此来免其处罚,刘基不同意,反而以天旱不下雨,如果杀了李彬天必降大雨为说辞杀了李彬。
朱元璋回到京城后,发现怨恨刘基的人越来越多,因而找了个借口,送刘基回老家去了。
由此事也可以反映出,朱元璋对刘基的执法严苛是不完全赞成的,他再三强调执法者主持公道,但是要做到宽严相济。
朱元璋为使执法得以“平恕”,彰显法律的公允,他发旨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其一,为使人民有冤得申,在皇宫的午门外设置了“登闻鼓”。规定:凡民间词讼得不到申理,
或者有冤不能前来者,均准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须立即奏报,敢阻止者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