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申明:本人原创,仅供参考,转帖请便,不设权限!
我给大家理一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的程序和我个人的一些总结。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注意2:请用电脑端提交,手机好像无法点击提交。
注意3:作者呐喊的首要要务是积极提交建议,而不是纠结于吵架,防守的负面能量泛滥不如我们采取积极主动的正面能量来回击,请大家参考尽快提交建议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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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日初稿。
5.1日更新版权高年限和全版权。
5.2日更新续写权。
5.3日更新制式合同和合同法。
5.4日更新劳动权和重新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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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二、针对网文,我给大家整理出以下条目,大家可以对照提交建议:
(一)、著作权归属方面。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分析: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我们应该争取权利。
5.2再更新一下本条,这两天私信我的人比较多,交流了一下,我觉得有人提出的作品【续写权】很重要,天下霸唱因为这条打了官司,我们应该也把这条加进去。
个人建议改为这样:在条目的前方加入“续写权”,改后是这样的
{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原作品的一切权利,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
5.4 补充更新:同时还要在第十条做出修改补充,对应的是左边第七条目录项。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略】
最后说一下,如果要通过前面的说法,后面必须要补充说明,我刚才发现,特别提醒,请大家注意(重要)
在第一句后面添加“劳动权”三个字,变成{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然后在后续的下列权利当中添加两个权利解释条目:
1、【续写权,即续写原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
2、【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这里添加劳动权有个好处,可以对应下面的第十七条,如果十七条我们提交建议删除不了,那么就要求无良公司给受委托、受雇佣者五险一金吧!双重保险!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分析:这条左侧无对应条目项,可在其他方面提出删除意见。因为这条会让大家的著作权丢失。有些不良公司和组织会在合同中以“雇佣和委托的名义”来对待作者。所以这点有人提出删除,我觉得也是可行的,毕竟后面还有其他条目作为补充。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十条(对应左侧第七目录项)添加续写权和劳动权,并添加权利解释条目。并在第十二条(对应左侧第八目录项)添加“续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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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目录项。
【第十五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争取这个权利。改后是这样的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十五条(对应左侧第十条目录项)的编剧和导演前面加“原作者”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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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补充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和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10年以上的高年限和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建议大家提交禁止版权高年限、全版权许可转让。(过去的合同都是5、8、10年,大家对照一下就知道现在有多无良了,具体年限我修改一下不建议了,大家随便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