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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目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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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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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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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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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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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建议增加: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原著作者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原因:原著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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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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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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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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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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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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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

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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