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2 / 2)梦未眠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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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逸则是不急不缓,解释说道:“无论是因果关系存在、结果可归属,仍然属于纯粹客观层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并不等于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识别违法性以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还应当继续结合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唇枪舌剑!

针锋相对!

两人辩论激烈,言词锋利至极!

赵一一美眸紧紧盯着郑逸,此时此刻他就像是换了个人似的,起初去学校接人的时候,对郑逸的能力持怀疑的态度,再看他年纪不过就二十出头,面对这样敏感头疼的案件如何能够轻易处理。

再者,郑逸脸上总是带着笑容,却给人一种捉摸不透,使得赵一一也拿不准对方是否能够很好的处理这个案件,这才询问郑逸是否有把握帮他胜诉,而郑逸的回答也远远超出赵一一的预料。

这会儿,看到郑逸面对赵一一一次又一次的质问,一次又一次的质疑,始终有理有据轻松应对!

不仅仅是赵一一而已,就连赵虎都好几次挑了挑眉,作为一名军人领导,大风大浪的场面见得太多太多了,但没想到这般没有硝烟的战争也能如此精彩,跌宕起伏,直接是让赵虎大开眼界!

这会儿,赵虎终于明白,为何一提起郑逸的时候,宝贝女儿就会盛夸连连,就差把郑逸夸上天了,今天看到此人之后终于明白了,

如此人才不可多得!

杜法官则是心里点了点头,且不说案件走向如何如何,单论今天郑逸这一番无罪辩护,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并且言辞有理有据,每一句话都并非强词夺理,反而是稳稳站住了脚跟,让杜法官非常的满意!

对事物透彻的分析能力,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体上都能娴熟地应用!

尤其是作为诉讼律师,不仅需要与当事人沟通,还要与当事人的家属、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相关机构等各类主体进行沟通。可以说,代理案件的过程就是不断与各方沟通的过程,沟通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到律师工作的成果和案件代理的结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部分资深律师都要经过10年以上的磨炼,像郑逸这般三五年就能集大成者,真的没有那么容易!

杜法官必须承认,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像郑逸这般能说会道。非诉业务占据了整个法律行业的半壁江山,执业十几年,取得辉煌成绩的大状,也许根本没有出过庭,这也是完全可能的!

即便是在庭上短兵相接的辩护律师,只要出过几次庭,就不难发现法庭辩论和大家熟悉的辩论赛根本不是一回事,甚至一些在大学时参加辩论赛时养成的习惯可能成为负累。例如,很多法官不喜欢连珠炮一样气势磅礴的发言,而是要求尽量用简单的,重点突出的句子,把一件事情掰开了揉碎了说明白!

法庭当中,最为需要的就是郑逸这样对谬误的反驳!

每一个律师都能够有一个熟念于心的逻辑,不能只是隐隐觉得哪里不对,哪里不妥,哪些瑕疵,却怎么样无论如何都说不清楚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只能瞠目结舌、咬牙切齿、暗暗生气。

正所谓书到用时方恨少,这里的书就是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与运用,律师在遇到谬误的时候,往往才发觉自己的辩论水平不够,无法用法律法理去详细的解释辩解,这样的辩论水平完全就是瞎扯淡!

杜法官翻看了一会儿卷宗,细细思量了一会儿,说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杜法官言下之意非常明显,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

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杜法官现在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杜法官看着郑逸说道:“我看看你们的证据,是否能证实观点。”

郑逸没有第一时间把证据交出来,反而是肯定了李小琴的说法,说道:“其实从客观上,公诉方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姜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赵一一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们也知道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的因果关系,但我们也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李小琴说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尸体鉴定书已经详细说明了。”

郑逸笑了,笑得非常之灿烂,说道:“审判长,作为辩护人,我必须再强调一遍,本案是多因一果案件!退一万步讲,其中一个因素如系被告人所谓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也不是全部,也不能以此来判定我的被告人有罪!”

李小琴眉头皱紧,显然刚才郑逸是故意引她入套。

郑逸仰起头,意气风发的拿出一份尸体鉴定报告,说道:“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方将岱公物鉴(法)字[2022]第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用以有罪指控的极其重要关联证据,

但这份证据恰恰存在如下难以让人信服的问题,更不能证明姜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杜法官微微轻咦一声,说道:“你可以详细展开一下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只能依靠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定。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时,要尽量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听到详细展开,郑逸自然没有丝毫的客气,接下去的一番话,直接是众人目瞪口呆、瞠目结舌。

郑逸说道:“在该鉴定书的论证部分第一段,已经排除了姜某某系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也就是说,外力对姜某某身体造成的损伤是非常轻微的!

但该部分第二段却直接得出了根据死亡经过分析,死因涵盖受外力这一作用,这明显是根据结果来倒推原因的!

合理的推理顺序应该是,首先,尸检中的某些现象或某些数据可以独立地得出死因涵盖了外力作用。

其次,死亡经过中存在同等等级的外力作用,最后,才得出死因确实涵盖外力作用的结论。但该份鉴定书却没有这样的论证过程,反而从结果来倒着论证原因显然是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的!”

好家伙,众人无不是愣住了!

郑逸这是连尸体鉴定报告都否定了!

最为关键的是,他……说的没错啊!

李小琴哪怕是想要反驳,但话到嘴巴却词穷了。

作为检察官非常清楚知道尸体鉴定报告的论证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在命案发案后,除了现场勘查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尸体检验,尤其首次尸体检验最为重要。检验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遗漏,是造成悬案的主要原因,轻则造成鉴定依据不足,重则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出现根本性错误!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死亡属于何种性质,案件属于何种性质,均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系统的解剖检查,至少应当对颅腔、胸腔及腹腔均做解剖检查,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命案,必要时还需开脊髓腔!

但是,值得注意,尸体检验记录时记录法医尸检工作的第一手材料,是制作鉴定书的依据,也是法律证据!

在临场检验时,通常由侦查人员或者痕检人员做临场记录,由于记录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尸检笔录不全面、不完整、不详实,或者记录过于简单或不精确,重点未详细描述!

而临场法医在结束现场工作后,在整理资料时,通常需要结合尸检照片等资料进行回忆和补充,有时会造成无法从记录中想象和重建当时客观情况。也可导致在制作鉴定书时不能回忆当时尸检情况,遗忘当时客观情况!

让李小琴非常无语的是,正如同郑逸详细说明的一样,鉴定报告并没有详细的论证过程。

科学、客观公正是对任何一份鉴定文书的本质要求,尤其是尸体检验意见书的结论均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郑逸继续说道:“根据案件还原说来看姜某某的死亡经过,当时姜某某并不是处于被动防御的过程,而是对被害人正在进行施暴。

我的当事人冲过来见义勇为,双方在推搡、摔跤的过程中,姜某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主动对赵一一进行推搡或要摔跤一样,而被告人多是处于被动防御的位置!

我的被告人可是一名军人,若是真的出手,想来能够第一时间制伏姜某某!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书中的所说的外力,到底来自整个推搡、摔跤阶段的哪个时间点,或哪个时间阶段?

是被告人被动防御姜某某主动施加而抗争的外力?

还是两人一同接触地面的外力?

或是被告人唯一一次主动施加的外力?

鉴定书无法对上述问题做出鉴定,则将外力作用直接规则于被告人赵一一,不具合法性和关联性!

要知道,不是说谁死了,这个外力就是规则于另外一个人的身上!

进一步说,鉴定书都没有查明姜某某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发病的时间,持续的时长。

如果是在姜某某主动推搡被告人的时候,由于其情绪激动,或遭受被告人反抗的外力而引发,那么被告人怎么可能还存在任何罪责呢???”

郑逸继续说道:“除了外力作用之外,鉴定报告还认为,在基础病理上,除了外力,还有情绪激动等因素导致最终的死因!

情绪激动等因素?

辩护人有理由据此认为,鉴定书在外力作用后又加上情绪激动等因素,也就是认可了本案中单纯的外力推搡不可能直接导致姜某某死亡,需要结合其情绪激动等因素!

而情绪激动,可能是与被告人推搡,可能是被告人遇事自身心理承受力差而激动!

更可能是姜某某起身看到周围都是围观的人,他自知对受害者施暴已经闹下大祸而激动,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上情绪激动系后者所发最具可能,也最有实践依据!!!!

我们知道心脏疾病系一种即时的突发性疾病,常见的都是在几秒钟内发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端端的一下子就不对了!

从本案姜某某发病时间及病理现象看,从二人推搡开始到最后倒地为止,姜某某身体任何部位都非常正常的,没有看出姜某某身体有何不适,姜某某自身也没有感觉不适之处,在最后一次推搡倒地起身后,才发生心脏病病发的,结合鉴定结论上姜某某存在情绪激动因素!

所以,推定此激动因素源由姜某某自身因素造成情绪激动发病因素之一,此因素不应归责于被告人赵一一,这非常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理,更不符合常理!”

“为了让案件事实更加明确,辩护人认为鉴定书还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查明。

第一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可不可能由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情绪激动或其他等因素作用而直接单一引发?

如果可能,在本案中,如何排除这一可能性?

第二,鉴定书中的等因素,具体是指什么因素,这些因素对死亡的结果都起到了什么作用?

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是一份对姜某某死因原因没有穷尽的鉴定文书,鉴定书仅仅确认或得出了姜某某死因的部分因素,尚有部分因素没有做出科学的鉴定!

今天公诉机关将姜某某死因尚待彻底查清一起重大命案,轻易将被告人赵一一提起诉讼,不但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件赤裸裸的事实尚待查清疑难大案、要案!

杜法官应该清楚知道疑案从无,司法公正,那么我们眼前的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就是一件活生生的疑案,应当从无判决!”

“基于此,我才会一再强调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疑难刑事案件!

今公诉方不但无法举证证明姜某某死亡的全部因素,并且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已经查清的姜某某死亡因素中具有或存在多大的作用!

我们总不至于仅凭被告人具有或存在所有因素中的5%或10%或30%作用将其定罪量刑吧?

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一一同姜某某普通的推搡行为与姜某某多种心脏病病发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赵一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今天公诉方在指控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时,既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公诉方把故意犯罪的法理引用在一件过失犯罪案件上进行控诉是很不慎重的。

况且本案尚须待证的事实或原因还没穷尽,至少算得上是一件疑难刑事要案,除了我以上对被告人赵一一无罪辩词外,恳请杜法官在法庭开庭之后,将本案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赵一一无罪!!!”

……

……

ps:万字大章,谢谢书友的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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