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1 / 2)梦未眠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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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不是陪审团国家,但决定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郑逸始终认为,必须要想象着有一个陪审团,让无罪的方案首先提交给陪审团去评判,只要打动了普通的人,也就是说无罪方案成为用大众心理都能够接受的常理。无罪的思路和方案看似高深,其实却是最为朴素和简单的理论,是最普通群众能够接受的理论而已。

公诉方指控错误,生搬硬套、欲盖弥彰、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郑逸这才指出毫无事实根据!

只是,令赵虎跟赵一一最为惊讶,并不是郑逸这一套有理有据的说辞,而是郑逸这才刚刚看完卷宗资料不久,就能够如此沉稳有度的去应对检察官跟法官。

赵虎之前有找过其他律师,这些律师一听要无罪辩护,无不是脸色大变犹豫拒绝,依照律师们的说法,辩护律师如果要确立辩护立场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将案卷复制后才看到全部证据材料,这时也就可以从全局上考虑这个案件到底该如何辩护。毕竟之前一直是听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一面之词而看不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从这个角度上看,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前根本不能确定辩护立场。

如果律师不顺应被告人家属的说法,又就很难形成委托关系,不能形成委托关系的话,则就没有了阅卷的机会。所以实践中很多律师在接待被告人亲属时都特别为难:不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很难将案件拿下;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

这是这样矛盾的关系,且需要注意一旦决定去做无罪辩护的话,则被告人往往会抱着很大的希望,而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的话,又面临着重判。所以从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上看,这些律师们不能轻易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将案卷材料查阅之后才能去确定辩护立场!

综上,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建立在阅卷的基础之上!

这就需要律师快速总览整个卷宗,并且想出一套天衣无缝的方案,能够有效的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必须强调,如果律师寻找无罪的理由非常困难,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无罪的理由,但根本无法说服自己,或者无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就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但是,赵虎跟赵一一非常惊讶的是,郑逸竟然短时间之内,仅仅只是总览一遍卷宗,就敢当着法官的面否定检察官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说理不符法理之错误,请不要采信。”

郑逸这话是对着法官说明,详细解析为何他之前会否定检查官没有事实根据。

李小琴说道:“人死了是事实。”

郑逸说道:“人死了是事实,但人怎么死的却需要确立。”

李小琴说道:“过失致人死亡,我想监控视频能够清楚看到。”

郑逸说道:“监控只能看到案件的经过,却无法体现我当事人当时的心理。”

李小琴:“……”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这一点李小琴还真无法反驳。

郑逸不依不饶,说道:“审判长,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定报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姜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故而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杜法官细细琢磨郑逸这段话,他先是否定了检察官的指控,现在直接认为赵一一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一步一步一步一步的将赵一一从案子摘出来。

什么时候燕京出现思路如此缜密的律师?

对了,刚才有提到过,这郑逸貌似还没有律师资格证,李小琴也简单介绍了一下,是燕京大学法学系大一的高材生。

现在大一高材生都这么有能耐了?

后生可畏!

杜法官没有阻止郑逸发言,带着期待语气说道:“你继续说。”

郑逸点了点头,说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当属意外事件,我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嚯!

李小琴这边的公诉人直接愣住了,尽管早已预判郑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强调赵一一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没有想到郑逸会将其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逸说道:“可见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一一对姜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

李小琴立马反驳道:“从客观上讲,赵一一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罚当其罪。无法预见是客观的评价行为,不能由行为人主观适用!

无法预见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郑逸不急不缓,从桌上拿出一份尸检报告,摆在众人的面前,说道:“判断我的当事人赵一一是否应当预见姜某某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我方才已经强调过,我的当事人铿锵玫瑰,军中绿花,正义感爆满,见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凶,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我的当事人赵一一不是医生,于军队也没有学过心脏病的病理判断,

再者,大家通过监控能够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强力壮,人高马大,生龙活虎,当街行凶,完全没有任何疾病!”

“再者,证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页证实:“我老公有皮肤病,除了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的,没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这是姜某某最亲近的人对其身体情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如果要被告人同样应当具备预见姜某某身体状况的话也只能预见他有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这一结果。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赵一一应当预见姜某某还有涉案时的多种心脏疾病病理呢???”

“再次,从侦查、公诉所获大量证据中也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过姜某某就诊心脏类疾病的记录。

可见被告人对姜某某患有多种心脏病病理,并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会导致急性心脏衰竭死亡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之犯意,本案纯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释,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点的方式理解,郑逸这一次为赵一一的无罪辩护,直接言明,赵一一并非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郑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郑逸为了解释自身的说法,大声说道:“公诉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归责给被告人应当预见之法律范畴,简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诉方这样的思维逻辑,世界岂不知要乱成什么样!

如果对一个一点也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要求他应当预见任何行为时的相对方身体患有任何疾病的话,那么我们所有专业医务人员是绝对的必须知道站在他面前来求医病人身体状况?

例如一名专业医生一见到任何求医者应当或必须知道他患的是什么病,否则这位医生可能就构成刑事犯罪,轻则也造成医疗事故。

再以此为例,医院的大量身体检测设备、仪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费医疗资源,甚至是在骗取病患人员的检查费,这样的理论成立吗?”

这一道道质问,直接是让李小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郑逸则是唇枪舌剑,语言犀利说道:“如果公诉方也认为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请公诉方再一次慎重地审查本案!

公诉方所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相对方患有某种疾病,然后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发生危害结果,而公诉方认为赵一一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身体情况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拿不出法律依据拿出生活常识也行,让法官和书记员听听,你得让我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你得让参加旁听的老百姓有一个警示教育的机会!”

郑逸目光扫向杜法官跟书记员,又看向赵一一这位被告人,最后在赵虎这位所谓的老百姓面前停留几秒,朗声说道:“总之,公诉方此时没有拿出来,接下去也拿不出来的,因为公诉方一直围绕“疏忽大意”大做文章,把“应当预见”这么重要的法律定义或法律规定抛在了脑后!!!”

法律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者过失致人死亡需要受罪,后者则是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郑逸的话语非常的明白,要是公诉方能把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责任的应当性、应知性做出符合法律的说明,他就无须进行无罪辩护。

无论是公诉方或是我辩护人,共同的首要使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那就要求我们真正理解法律之规定精神和立法本意,而不是去曲解法律、滥用法律。其实可举的例子举不胜举!

最后,

郑逸非常淡定的说道:“事实上,从一开始关于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作进一步辩论,当赵一一不可能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前提下,也就不可能存在疏忽大意之责了!”

李小琴没有否定郑逸,说道:“赵一一不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姜某某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

你手上的卷宗,尸检报告,都很能够充分证明赵一一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当然,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讨论的因果关系中指向的实行行为,不包括犯罪预备的行为。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预备状态,所以如果行为人的犯罪预备阶段所实施的行为在其预料之外导致了结果偶然发生的,只能视情形成立相应过失犯罪!

这便是公诉方指控的依据!”

李小琴着重强调因果关系,尤其是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即便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能够合乎客观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属性,只要危害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偶然原因介入了某些因素,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也就是并不异常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此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要把乙打一顿,于是一直拿着棍子追打乙。乙慌不择路跑上了快速路,被快速驶过的车辆撞死。这个案件中甲的危害行为仅仅是持械追打乙,不具有使乙受撞击而死的属性。但是在甲追打过程中,乙逃至快速路后,快速驶过的车辆作为一种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撞死了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应认为,此处乙被撞身亡这一结果与甲的追打行为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甲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辩护人认为,这并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多因一果关系的案件!”

郑逸再次否决了公诉人李小琴的说法。

杜法官倒是没有太多意外,毕竟赵一一这个案件若是扯上因果关系的话,到底都有辩论一遍。

而郑逸这所谓的多因一果,杜法官作为审判长经常遇见。

多因一果,顾名思义,一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多因一果,具体的案件类型较多!

例如赵一一这个案件,作为行为人的赵一一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场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间接原因,暴力行为通过特殊体质发挥作用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定罪的难点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李小琴说道:“如果没有赵一一实行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肯定两者之间有条件关系!”

郑逸反驳道:“哪怕两者之间的确有条件关系,但也需要有社会认知上的通常性,要合乎客观规律,要合乎科学法则。满足上述条件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异常的因素介入的,应认定因果关系中断!”

李小琴再次强调:“在解决结果归属时,应将引起受害人所受风险增加的行为视为可归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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