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章:办理案件行使的职能(侦查)(2 / 2)御水寒江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七:辨认——

这个,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有关的东西(场地、文件、物品或犯罪嫌疑人本身),进行辩认。(这个人,是不是就杀害某某的!当然,也许不会这么直接吧)

——第八:技术侦查——

这个,其实是指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种物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有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一种是隐匿身份,比如贩毒,潜入敌方,收集证据;另一种是在流转过程中,秘密监控。

——第九:通缉——

这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注意:只有公安机关能够哈布通缉令)

通缉某某某,各类信息,附上图片,还有的是有举报奖励。(这里就是依靠广大群众力量)

——分割线——

【侦查终结】

终结,就是最后的结论了。经过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结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这三种情况)

——条件——

已经查清犯罪事实;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建议,并记录在案,附卷。

——侦查的羁押期限——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特殊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月;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高官会批准延期审理;重大复杂(跨省、犯罪集团、流窜、偏远地区)可以先省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注意: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也是两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新罪行;不讲真实情况(姓名地址)的,确定为开始;精神鉴定不计入羁押期限。

——分割线——

【补充侦查】

这个,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它只能适用于,那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实施。

——分割线——

【对违反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况如下)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间届满,不依法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本案无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分割线——

【侦查监督】

我滴个乖乖的,又到了2500个数的样子。

侦查监督都知道,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

其实,就是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如果说,范围是什么?其实,不用想,我们都知道是什么了。看了这么久的刑诉、民诉、都知道监督是监督什么。只是,这范围有点多,但都是我们学过的。(20个)

什么非法啊,徇私舞弊啊,一切无关啊,回避,严刑逼供啊等等,这个有法律常识后都可以判断,我就做过多的解释了,相信大家也基本上是懂了。

至于,侦查监督的途径,只有人民检察院,不合法,那就通知纠正,派员参与。反正一个,人民检察院是行使监督的机关。

——完——

(作者:又是七八页,内容还多,但是发现,基本上如果真的认真看了,会发现,其实基本上已经能够学得懂,或者说一看就明白,甚至看到名词就已经理解,司法解释是重点)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