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章:办理案件行使的职能(侦查)(1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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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阅读到今天,刑事诉讼已经到了十二章,而刑事诉讼总共有二十四章,也就是说,刑诉已经过了一半,又快结束了。

【第十二章:侦查】

因为内容有点多,就不再做过多的其他说明,直接开始内容。

【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侦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也就是说,侦查,是刑诉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必经程序。它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类具有侦查职能)的专门职能,有专门调查工作,也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任务——

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防止继续犯罪或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其实就是发现犯人,抓获犯人)

——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接到报案,立即行动)

客观全面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

深入细致原则;(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

依靠群众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不得严刑逼供,公开民主)

保守秘密原则;(不得透露任何秘密,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比例原则。(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比例原则其实是,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所以,一般选择最小。

——司法控制——

一方面是涉及公民权益,所以要合理制约;

另一方面是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做好准备工作。

——分割线——

【侦查行为】

(一共有九种方式)

简单阐述一下侦查行为,它其实就是办案过程中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理解不难吧?一般情况是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不得少于两人;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间隔不超过12小时。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或逮的,必须立刻释放;

应该首先询问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会做笔录,还有录音录像;

不得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反正一条,我是没有见过真正的讯问手法,这都是书上写的,具体到现实中是不是,那就不知道了)

——第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这个的主要目的,就想收集和发现证据,进而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询问时,需要出示证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诉有意伪证的后果。

——第三:勘验、检查——

这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一种行为。你想,有些雨夜杀人的案子,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就只有现存的犯罪场地,可能有尸体,那么就只能够通过勘验、检查来发现证据。

(分为五种: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

其中,现场勘验会拉起警戒线,保护好现场,然后主持进行勘验,会有笔录;尸体检验会涉及到法医。

——第四:搜查——

这个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可能隐藏最烦或者有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地方进行搜查。一般情况下,就是电视剧中看到的,搜查证,看是不是藏有什么犯罪证据。搜查会写出笔录。

——第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其目的是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因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鉴定——

这个,是有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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