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漂泊者(188)--合法伤害权(2 / 2)文蜀黍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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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于远明就被调到胡文江那里了。

双方斗智斗勇,各有奇招。

现在算是各有胜负,但还没有走到撕破脸皮的地步。都保持面子上的和和气气,但出手不再文质彬彬了。姚治民对于远明就是一个字,逼。逼他自己离开公司。

偏偏于远明忍住气,逍遥自在。

姚治民将怎么做呢?

吴小宇对于远明提供的信息很感兴趣,笑吟吟地请于远明吃饭。

第二天,吴小宇又约于远明见面。这一次是吴小宇提供了一些于远明不了解的信息。记者是不一样,他们的信息渠道更多,而且很多权威的,和可采用的更多。

于远明也震惊了,有一种兴奋的感觉,不自觉地有些激动。

多年以后,于远明有一个感慨:每个人的背后都有故事。只要你去深挖,每个人的人生都可以写一本书。

和吴小宇交流得越多,对于媒体的情况就了解得越多。

于远明明白了一个词:合法伤害权。著名学者吴思《潜规则》一书中,曾提到一个“合法伤害权”的概念,经济学上也叫“权力寻租”。意思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他们在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大家都知道这是打击报复,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掌握权力的人一旦可以借合法的名义来伤害别人,他们会充分的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牟利,让国家机器按照他们的意愿开动。

明朝著名丞相张居正曾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因为他们这些官吏不论大小,都是身怀利器,具有“合法伤害权”。因此也就有了财路,向前看了。中国古代的史书上经常出现一个字:“赇”。这个字很有意思,《辞海》解释是贿赂,其实并不准确,而且任何一个中国人都能看懂这个字是什么意思?

记者不是官员,媒体也不是权力机构,但是因为他们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也就有了实施合法伤害权的机会。

比如曾经有个记者写了一篇公安民警救人的新闻,由于没有实地调查,导致信息有误。把救人而死的人写成了遇难者,把被救起来的幸存者说成了救人英雄。

其他人无所谓,参与救援的民警也无所谓,反正自己通过这个报道受到嘉奖了,得到好处了。

但是死者的妈妈悲愤异常,坚持要讨个公道。

公安局写稿子的人出于权力的傲慢,一直没有正面回应和积极处理,最终导致诉讼,上访等衍生事件。

十年以后,白发苍苍的老人终于等来《江南晚报》一则豆腐干的致歉声明,说当年信息有误,给家属造成了伤害,现在予以道歉并声明,以正视听云云。

你看,一个很大的事情,在他们看来,非常小。对你而言,却需要付出十年之久的奔波劳累,多番折腾与哭天抢地。

事情解决了,死者得到了正确的评价,妈妈心安了。

可是成本多大啊!

这十年啊!时间成本,交通成本,打官司的成本,青丝变白发的成本,深夜里默默流泪的成本,村里人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的成本......

无处诉说,只能默默承受!

几年以后,《新世纪经济报道》整个体系受到极大冲击,也是因为出了很多事情。

其中一项就是有偿新闻与敲诈。

操作手法也简单,就是对企业做负面的报道,要么拿钱消灾,要么承受更大的成本。这种手法对于即将上市,即将路演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噩梦!

因为你费尽口舌把事实澄清后,绝好的机会丧失了!这会让多少人的辛苦瞬间化为泡影,多少资本灰飞烟灭!多少梦想在市场的质疑声中节节寸断,无法再连。

而媒体无需承担什么成本,最多刊登一个致歉声明。

当然看似简单,这里面是专业,精准与翔实还是很考究的。

不然为何全国那么多媒体,就只有他们家的生意做得最大?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地方保护,官商勾结的猜想与证据,产业数据库,实地采访的人证物证,逻辑推演,商业模式,融资与利益输送关联,

这些都是写稿子的素材,没有专业的采访,大的宏观政策环境了解,微观层面的采访,数据的抓取与分析。怎么能够出台一片换取真金白银的重磅稿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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