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十五章 牙行(1 / 2)陆家小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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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钱塘县之后,此时距离吃完饭还早,于是,陆振飞就在城中逛了起来,上一次来没有闲情逸致逛逛,现在可多得是时间,以后可有不短的时间,自己怕是要被困在这个县城里了。

花了一个多时辰,大致的把县城逛了一圈,钱塘县城不算大,除了县衙,剩下就是几个大户成片的屋子院子。百姓大多都是土墙围一围,里面盖个茅草屋就这样了。

陆振飞逛了半天之后,没看到什么自己感兴趣的,于是就带着人去向牙行,准备找一间合适的房子作为据点。

这里普及一下牙行。

古代称牙郎、宋、元、明又有引领百姓、行老等称呼。

牙行一词始见于明代。他们以经营牲畜、农产品和丝绸布匹等手工业品为主﹔也有居间包揽水运雇船的,称埠头。

经营牙行须经政府批准,并交纳税课。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故也称官牙。经营牙行是一种封建特权。牙行凭借特权将其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间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等。

在城镇交易中处统制地位,绝大部分商品的批发交易必须经过牙行之手。宋代以后有官牙、私牙之分。明代,经营牙行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经官府批准并发给执业凭证和帐簿。

明代以前的牙多属个体经营﹐活动方式是在各居商停客的店和堆放货物的邸之间往来说合。明初,朱元璋曾想排除牙人。据《明会要?食货五》记载,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县各镇市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货物投税之后,听从发卖”。但禁令未能行,因而又想以邸、店、牙合而为一的官店来代替牙人。

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条:“商人货物至者……驵侩之徒,从而持其价,高低悉听断于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令工部,……为屋数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贮货其中,既纳税,从其自相贸易,驵侩无所与。”

实际上官店并不能代替牙人的活动,有些牙人仿照官店的邸、店、牙合一的形式,依样办理,这就是牙行。因牙行有铺面、堆栈乃至客房等设备,并雇用看货、帮手、帐房、庄客,需一定的资金,故《明律集解附例》卷十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牙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这大概自明代始。据万历《扬州府志》:“俗之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雇船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但无帖私牙仍大量存在。

清袭明制,《大清律例》规定,牙商必须为殷实良民,有联保甘结,一个牙行只许一人经营。官厅发给牙行盖有关防的文簿,以登记客商住所姓名,逐月送报官厅。在价格评定、银钱收付、商品收付等业务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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