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32章 官职定称(2 / 2)草林啸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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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阁臣称“大学士”、“学士”不变。

大理寺长官、佐贰官由“卿”、“少卿”改称“大理”、“大理丞”。

都察院长官、佐贰官称“都御史”、“副都御使”不变,其下,“佥都御史”、“副佥都御史”、“监察御史”、“副监察御史”、“巡察御史”、“侍御史”各级御史名称皆不作变动。

中枢各部长官、佐贰官称“尚书”、“侍郎”不变。

各总署长官称“总监”不变,佐贰官由“监”改称“副监”。

各部寺、院阁、总署直属各司长官、佐贰官称“郎中”、“员外郎”不变。

各级部门直属各室或独立室长官、佐贰官称“主任”、“副主任”不变。

各司、室直属各处长官、佐贰官称“主事”、“从事”不变。

各处直属各科长官、佐贰官称“科长”、“副科长”不变。

地方:

郡,行政长官为“郡守”,军事、司法长官为“郡尉”,佐贰官为“郡丞”。

区,行政长官为“区尹”,军事、司法长官为“区尉”,佐贰官为“区丞”。

废除除吏曹外所有曹级衙门,仿县镇制,以郡府直辖各厅,区府直辖各局。

原各曹主簿、左右史另作安排。

各厅长官由“知厅”改称“提举”,佐贰官由“同知”改称“副提举”,各局长官由“大使”改称“提调”,佐贰官由“副大使”改称“副提调”。

县,行政长官称“县令”,军事、司法长官称“县尉”,佐贰官称“县丞”。

县府直属各局与区局等。

镇,行政长官称“镇长”,军事、司法长官称“镇尉”,佐贰官称“镇丞”。

镇府直属各所,长官由“所长”改称“提辖”,佐贰官由“副所长”改称“副提辖”。

村,村设村长,民兵队长。

另,大理寺系统,郡大理寺长官亦称“大理”,佐贰官称“副大理”。

区大理寺同郡。

都察院系统,郡都察院长官为“佥都御史”,佐贰官为“副佥都御史”。

区都察院长官称“监察御史”,佐贰官称“副监察御史”。

县都察院与区同。

镇一级暂无常设大理和都察院,皆由巡回大理和巡察御史负责。

通政系统,中枢改通政厅为通政司,长官由“通政大使”改称“通政使”,佐贰官由“通政副大使”改称“通政副使”。

郡改设通政厅,长官改为“通政长”,佐贰官改为“副通政长”。

区、县、镇保持通政室不变,长官、佐贰官仍称“主任”、“副主任”。

无论中枢、地方,基层吏员取消“干事”、“经历”等级别,统一设执事四级警察系统称“警员”,都察院系统称“侍御史”,见习执事从七品、三级执事正七品、二级执事从六品和一级执事正六品。

注:所有佐贰官皆分左右,以左为尊。

…………

当这一篇关于官职定称的通告发布天下后,有人欢欣鼓舞,而有人却掀了桌子。</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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