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就是都御史有三劾权、职官考察权和司法监督权。
三劾权是指都御史对京官行使的三项纠劾权力,即凡大臣奸佞,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的,必须予以弹劾;
凡百官贪冒、破坏官纪的,必须予以弹劾;凡学术不正、书陈言变乱成宪的,必须予以弹劾。
而职官考察权,顾名思义也就是对在朝官员进行考核和监察的权力,它由都御史与吏部长官共同行使。
都御史的司法监督权主要是在朝廷发生重大案件时,由皇帝下令三法司会审时行使的。
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品秩相同,合称为“七卿”。
朱元璋对监察制度的一大贡献便是在都御史下再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以一个布政司为一道,每道设立7至11人,共计110人。
职权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情,凡是大臣奸邪、小人构党、威福乱政、官员贪污舞弊、“学术不正”和变乱祖宗制度的行为随时都可以举发弹劾。
在京的监察御史的职责是巡视京营、仓场、内库、皇城,参与监临乡试和会试等;
在外地的监察御史的职责是巡按、督学、巡盐、巡游、监军等。
特别是巡按御史,他要代替皇帝巡察地方,大事奏皇帝裁断,小事则自行处理,是最有威权的差使。
虽然监察御史只是个七品官,品级和外任的知县是一样的,但是它却是很有权力的官职。
皇帝利用他们来挟制大官,以小制大,以内制外,赋予了他们很大的权力。
这些官员被皇帝看作是耳目,他们替皇帝听、替皇帝看,并且还随时要向皇帝报告。
同时他们也被皇帝看作是鹰犬,他们替皇帝追踪、搏击不忠于皇朝的官民。
一句话,都察院是替皇帝监视官僚的机关,是替皇帝保持传统思想、纲纪的机关。
都察院与以前的御史台相比权力更大,它不仅负责官员的弹劾以及对大政方针提出修改意见,而且还有监军权,即管理军队的权力。
这些官员们的品阶并不算高,但是由于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却成了王公大臣们无法小视的一支力量。
都察院仅仅是明朝监察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创立了通政司和六科给事中。
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即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其职责无所不包,朝廷中的大事给事中皆能参与。
此职的创置,对于职权空前大为提高的六部起到了钳制作用。
同时也分解了都察院的监察权。两者之间,亦可互相纠劾。
通政司成立于洪武十年,是监督臣民的机构。通政司设立了通政使,是专门负责向皇帝奏报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案或告发不法之事的官职,并且还要呈递天下臣民的实封奏章。
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立是,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通政司,地方则设提刑按察使司,他们的职权总的来说就是下察举官吏不法行为,并随时奏报纠劾,他们的工作往往是司法的前奏,但并不等同于司法。
明朝时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但是能够显示出监察机构权威的都察院也参与到了司法的运作中。
明朝的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被合称为“三法司”,也被称为“三堂会审”。
刑部受理皇帝交付的案件及地方报的疑难案件,刑部下设十三清吏司,分治各省,处理陵卫、王府、公侯在京请衙门以及两京州郡案件。
大理寺负责对案件进行复核。都察院也处理一些皇帝交办的案件,但主要是负责对审判的监察,以防止出现审判官员营私舞弊和裁判不公的现象。
朱元璋亲自设置的监察机构是相当重要的,它保证了皇帝对中央以及地方官员的绝对控制。
使封建君主能够随时打击、清除不利于或者是有损于自己的专制与威严的人,实际皇帝已经拥有了最高的司法权。
同时,随着宦官人员的不断变化以及机构的不断完善,在限制宦官,又有了一些新的举措。
洪武十年朱元璋制定了宦官禁令,从而来限制宦官干预朝政的行为。
朱元璋是一个善于总结历史教训的人,他非常明白宦官和外戚对于政治统治的危害。
他认为汉唐的祸乱都是由宦官、外戚造的孽,皇帝大权旁落后任人宰割,政治黑暗,生灵涂炭。
这一幕幕血的教训,使这位来自民间、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才登皇帝宝座的皇帝不能不感到震惊。
朱元璋深感成功是来之不易的,而守住基业那就更难了。
他苦苦地思索着治国之道,凭着他敏锐的观察力,朱元璋认定治国应先治家。
要想使朱氏王朝万世不变,首先就是要把宦官、女宠、外戚问题解决好。
朱元璋清楚地记得儒士范祖千当初投奔他时讲过的一段话:“帝王之道,从修身、齐家开始,才能治国、平天下。”
朱元璋首先要解决的是宦官问题。
宦官这在宫廷里是少不了的,但只能做奴隶使唤,让他们洒扫奔走,人数不可过多,也不可当作心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