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角度,常书欣案为例,分析此次合同事件相关法律问题#
阅读提示:这是一篇非常长,而且枯燥的文。不带个人情绪,无嘲讽,无人身攻击,请根据一~五的标题导读来确定是否要看下去,谢绝人身攻击。
先交代一下楼主的教育背景,说来惭愧,我虽然是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出身,因为一直担任文职工作,至今没有过法考,不精于业务,因此在此发帖发表自己的浅见,希望圈内同行补充指正和给予我一些问题的解答,希望在各个平台能有一些专业的人士从专业的角度上寻求一条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希望能有一个或者更多从事律师行业的圈内同行给大家一个更明确的思路。这也算是一个学法学的稀里糊涂的人,向各位同行前辈大佬取经的求学文章吧。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梳理这次事件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明确几点意识——争议焦点意识、目的意识、证据意识
二、单从法律条文及通说角度,就此次合同中敏感词汇做名词解释
三、以常书欣一二审判决为切入点,谈一谈《长约》合同
四、霸王条款愈演愈烈背后存在的问题——妥协
五、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欢迎同行进行补充指正——
防止大公司成为垄断企业、推进著作权法修正案(立法层面解决方式)及其他碎碎念
一、明确几点意识
(一)争议焦点意识
今天yw方面在微博上做出明确表态,称本次合同里面谈及的“全面免费”是大家的误读,但是作者抗拒的,仅仅是免费阅读这个问题么?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份《合同》的本质是著作权作品的授权协议,还是合同本身是一份委托制作合同(著作权归雇佣一方所有),这个时候就有一部分网友被他们的思路带偏,忘记了自己发言和抗拒的原始出发点,反而一股脑的去骂卖身,搞不懂争议焦点,容易被带节奏,这是大忌。
在民事诉讼领域里,解决问题的过程:
1、确定争议法律关系——合同纠纷
2、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列举几种)——
(1)合同是否能否因格式条款严重违背著作权人利益而依申请无效——
已签约作者才能提出这一点质疑,目的是解除不平等合约,但以客观的法律角度来看,这一点可能并不能成立;合同的签订要求平等自愿,在我们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一瞬间,已经默认我们对合同的条款是认可的,这个时候不要说什么“我不签没法子”一类的话,因为编辑暗示“不签约没推荐”这种时候,够不上民事(当然也就更够不上刑事上的)“胁迫”,即便是说了,你也有不接受这种胁迫的权利(也就是不签约),但这里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就是新人到网站签约的时候,你遇到这种暗示不签约,自然没有后续的问题,你签约,就代表你接受了条款;
第二种,就是网站老写手续约的情况,如果编辑暗示你如果不续约就“没有推荐”、“旧书下架”、“合同履行期内无法上架”的情况,也许可以以“受胁迫”作为抗辩事由,但是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那就是证据思维。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拿出对方胁迫你,威胁你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如果怕证据灭失或者证据效力有问题,可以做证据保全公证。这一点,也许小作者不需要特别注意,但是长约续约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网站要求你们做的所有事,你们可以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你要求我们续约,续约的理由是什么,条件是什么,期限是什么等等等等……这样在你权益受损的时候,可以用的证据就越多。
因此以《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来维权,似乎行不通。
(2)合同的性质属于授权协议还是委托制作合同——
明确这一个焦点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著作权权属(归谁)的问题,其实这一点才是本次“聘用”字眼引发争议的根源。这里我会在第三部分,常书欣判决部分来细说。
(3)谁应负担合同违约责任?这一点在第四部分,常书欣判决那里细说(注:常书欣判决里面,常书欣承担违约责任)。
(4)能否以“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一项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我的想法: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方强调这个合约是“授权协议”但实际上是“委托制作”,或者老作者被强制续约的情况下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解约,或者是个思路。但是再次强调,你依旧需要证据意识,包括对方的新闻发言、微博文章、作家助手公告、网站公告等,都要保存,以驳斥对方“我没说过”这种无赖行径。
(二)目的意识
我们做任何事都要有一个目的意识,这一次的合同时间,真的有人想过自己要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吗?
是让yw更改新合同,将“聘请”,“委托制作”这种坑规避掉?(未签约新人比较关注)
是想让自己从不平等合约中解脱出来?(已签约老人比较关注)
或者是,广大的作者朋友,有识之士所思考的业界生态,网络作家(乃至网络授权连载的传统作家)未来的利益?(从反垄断角度、行业规范角度解决问题)
只有目标明确,劲儿往一处使,才能真正的解决我们想解决的问题,保证我们所有人的根本利益。
吐槽、发泄、怒吼、嘲讽、围观都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维权才是根本途径。
(三)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我不再多做强调,因为在本文(一)、(二)两部分,我已经大概将什么情况要保留何种证据说了一遍,这里尤其是可能会应诉维权的作者,更需要证据意识,有条件的话,可以做证据保全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是不需要质证环节的,省却了许多扯皮的时间。
二、单从法律条文及通说角度,就合同中敏感词汇做名词解释
这一节我列几个名词解释,大家根据文意理解(中文意思,微笑.jpg)完全可以理解,不需要谁来说谁过分解读,也没必要说带节奏什么的。
1、聘请、聘用
百度百科解释:聘请任用
实际上,在我国《劳动法》中提及聘用的场合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yw的合同里,使用了“聘请”的字眼,不知道是否在设定合同条款的时候,已经想到了这一条抗辩理由来否认“雇佣”的事实。
但是,聘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么一看,yw的合同里具备了1,2,3,4(网站),6(你的报酬就是你的稿费呀,微笑),不具备7,8,9。
作者朋友们也不要怕,如果日后公司以“聘任”为理由,主张你们是雇佣关系,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26条作为抗辩事由,来驳斥对方的主张。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