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伯收好了十字弩,老实说,他对蝼蚁的冒犯并不生气,也仅仅是想和他们玩耍罢了,只是可能他们觉得不好玩。
“你想要说什么?”
乔雅脑子里还在疯狂闪回方才那一幕,满是锯齿的屠刀,切割下了那真实无比的臂膀。
“我想说的是,同情是很低级的行为。无论是罪恶多么深重的家伙,尽管他理应被火烧死或者施加水刑,即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都可以在法律的辩护下保留基本人权,因为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即使他猥亵幼女,弑杀父母,虐待孕妇,也可以享受人权。”
亚伯望着身后熊熊燃烧的车辆,的确,有时候来一些外人一起行事,也挺不错的。
乔雅已经回过神来,尽管一路上见过太多恐怖血腥的东西,但看到人的杀戮对象从怪物转变为人时,还是有些发憷。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是康德伦理体系中的绝对命令递升的实践命令。
绝对命令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在这条命令式中,行动的准则好比自然法则,要从自然后果考虑,因此就存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在此表达式下,一个人就可以被你当作手段和工具来利用。因此就有了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的区分,个人的行动准则以主观目的为依据,相反,道德和法律就必须以客观目的为依据。
但这个客观目的并不是外在的权威或非人的力量,而是作为人本身,由此仅将人当作手段来利用,那么人仍然不能摆脱机械自然法则的约束,而无法成为一个道德主体,因此便有了第二种表达形式。
实践命令,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绝对命令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在这个理论中,哪怕是为了救一万个人而去杀一个人也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一万个人都是基于主观目的,而不是基于客观目的。
举个通俗的例子来说。
有一张获得过普利策奖,世界著名的照片,一个瘦得肌肉萎靡的黑人小女孩蜷缩着向食品发放中心爬行,一只秃鹰站在她的背后凝视着。
摄影师选好角度,为了不让老鹰受惊,在那等了二十分钟后,希望那只鹰能够张开翅膀。拍完照片后。摄影师赶走了老鹰,注视着小女孩继续爬行,最后坐在树下,点了一支烟,念着上帝的名字放声痛哭。
他把人当作了手段,而不是目的。
似乎不太符合道德。
得奖两个月后,在巨大的舆论攻击和自我责备中,这位摄影师自杀了。
对他口诛笔伐的人只觉死得其所,大快人心。
但他做的真的就错了么?对一个摄影师来说,不干涉事实,尊重事实。
“我要说的是,用人类的方式去思考,只能像人类一样拥护自己龌蹉的内心,你不能从外貌去鉴定一个人是否是人类,一个违背道德客观目的的人,能激起人最原始的仇恨,例如上述我提到过的,猥亵幼女虐待孕妇的人渣,显而易见的是,接憧而至所有人都会违反道德客观目的,希望此人死一万次都不够,不是么?以道德客观目的来规范一个人是否是一个人,最后只会发现每个人都是怪物。”
“绝对客观来说,我是正确的。”
亚伯这样说着。
罗哲眉头紧皱。
或许最大的问题不是怪物发现了自己是怪物,而是人发现不了自己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