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1 / 2)离月上雪
发布机构:资本监管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年01月10日
名称:资本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国,男,161年5月出生,阳鼎科技实际控制人,2001年至201年1月任阳鼎科技董事长,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韩馨竹,女,175年1月出生,2012年5月至201年1月任阳鼎科技财务负责人。
李毅,男,174年1月出生,2013年6月至201年1月任阳鼎科技总经理,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梁静,女,177年月出生,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任阳鼎科技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单小星,男,166年月出生,2013年10月至今任阳鼎科技财务部经理。
尹晓静,女,11年5月出生,2013年至今系阳鼎科技财务人员。
李海龙,男,171年3月出生,20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副总经理、董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李维亮,男,16年10月出生,2013年月至201年1月任阳鼎科技独立董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
徐宏,男,15年4月出生,20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独立董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独立董事。
刘庆,女,10年2月出生,2013年至2017年5月系阳鼎科技出纳。
郑义,男,13年5月出生,2014年初至20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
方斌,男,164年7月出生,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张植,男,16年4月出生,2013年月至今任阳鼎科技监事,系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
夏秋和,女,17年6月出生,2012年至今任阳鼎科技商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阳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阳鼎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阳鼎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王建国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
每个季末,阳鼎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韩馨竹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王建国,最后由王建国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王建国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韩馨竹将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阳鼎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
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王建国、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和刘庆。
阳鼎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1和02两个账套。01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2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2账套。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依据02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0,45,532.40元
阳鼎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253,313.4元,少计销售费用3,6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52,6.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37.5元,虚增利润总额0,4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6,12,035.55元
2014年末,阳鼎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301,45.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6,12,0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