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律师说道:“我的理由是买短乘长并逃票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在无票区间享有的、由铁路客运部门提供的有偿运输服务,这种有偿运输服务的特点很明确,首先这种服务的有价值的,可以作为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因为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性权益,但是又区别于有形商品的一类服务性商品,其本质与有形财物一样具备价值属性,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犯罪对象的构成。
还有买短乘长并逃票的行为,窃取的价值等同于无票乘车区间的车票费用,铁路运输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售车票,旅客付款购买相应区间的车票,等同于购买了该区间铁路旅客列车的运送服务,票款就是服务的价值。
买短乘长并逃票者进站过程中,由于购买了车票,所以不会受到铁路车站的阻拦,但是此时已经有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是盗窃行为的预备。
在乘车过程中,是行为人完成非法占有最核心的过程,行为人在无票情况下,在列车需要面对工作人员的检查等风险,行为人往往采取躲藏进卫生间或临近车厢、钻入座席下等方式逃避查票。
在出站时,只买了短途票的行为人一般紧随●app下载地址xbzs●拥挤的人流出站,在人流量大的车站,不论是人工检票还是闸机,都不可能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只要行为人蒙混过关出了站,那么盗窃行为就已经完成。
虽然行为人也是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他的行为不是基于欺骗了列车和出站口的检票人员而实现了无偿乘车,而是通过欺骗行为避免了窃取行为在完成后自己被发现处罚。
行为人无偿占有了本是有偿的运输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在出站口和列车欺骗查票人,而是基于在无票区间的窃取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数额小,不构成犯罪数额,但是多次买短乘长并逃票,盗窃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买短乘长逃票行为一般具有存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小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刘群听完老年律师的话,不由得竖起了大拇指,说道:“好!说的真是经典啊。”
那名主张买短乘长不构成犯罪的中年律师又接着说道:“我认为行为人买短乘长的逃票行为,虽然可累积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主观恶意一般较小,其行为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说完他又看了刘群一眼,说道:“当着列车长的面儿,我也说说铁路的不是。行为人多次逃票之所以能够完成,不可否认,有其贪图利益的原因,但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也就是管理者,存在着制度漏洞,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也是重要原因,所以买短乘长来逃票这种行为,并不是逃票人一方造成的,如果说铁路管理者能够扎牢篱笆、补足漏洞,那么逃票人就完全没有机会来实施这种行为了。”
刘群说道:“你说的也很有道理。我个人认为,世界为什么要有律师的存在?我认为就是因为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很有可能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法院就会有不同的判决,而再加有不同的律师,就更加增加了法律认识的变数。
其实我对买短乘长逃票这种行为的法律认定,查阅过很多资料,在国外对这种行为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瑞士刑法对逃避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设置了‘逃避支付罪’,而在德国逃票者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而受到指控,尤其是逃票的惯犯,德国认为逃票属于利益欺诈的违法行为,逃票行为理论可以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而在日本,相关判例也认为行为人逃票乘车没有告知铁路运输企业真实情况的话,会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