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限制海军军备总则
计20条
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该国的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成并保留两艘目前正在建造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大英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35560公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雷神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百夫长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美国,525,000吨533,400公吨大英帝国,525,000吨533,400公吨法兰西,175,000吨177,800公吨意大利,175,000吨177,800公吨日本,315,000吨320,040公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35000吨35560公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各签约国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
第七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吨位不得超过以下的标准:美国,135,000吨137,160公吨英国,135,000吨137,160公吨法国,60,000吨60,960公吨意大利,60,000吨60,960公吨日本,81,000吨82,296公吨。
第八条
航空母舰改装必须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舰,可以在本条约规定的吨位限制内进行替换,与其舰龄无关。
第九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的航空母舰。
但是,各签约国可以在不超出条约规定之航空母舰总吨位水平的情况下,建造两艘不超过33,000吨33,528公吨标准的航空母舰。根据此原则,签约各国可以从该国经济角度考虑,将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必须废弃的军舰,无论已经建成还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舰。数量为两艘。对于吨位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的航空母舰,结合本章第十条的要求,其所载舰炮的数量,不能超过10门
第十条
各签约国的航空母舰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如果舰炮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那么所有舰炮的总数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除外,不能超过10门。或者,如果该航空母舰未搭载口径超过6英寸152毫米的舰炮,则其舰炮数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况下,防空火炮和口径不超过5英寸127毫米的舰炮的数量不做限制。
第十一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它签约国建造超过10000吨10160公吨的作战舰艇,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外。不以作战为特定用途、在和平时期也不为政府以作战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舰船,战时临时雇佣或进行军队运送和其它类似非战斗用途的舰船,不受此条约限制。
第十二条
签约各国在此条约生效之后建造的战斗舰艇,除主力舰外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的舰炮。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九条规定的军舰外,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不得改装为其它形式的作战舰船。
第十四条
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装备6英寸152毫米以下舰炮的空间。
第十五条
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吨位的限制规定。为非签约国建造的航空母舰不能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
第十六条
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它签约国有关签订合同、铺放龙骨的时间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和节,告知其它细节。
第十七条
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该国为其它国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
第十八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它形式将该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如果该舰被移交之后将有可能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话。
第十九条
美国,英国和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里,本条约签约时的现状:
美国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海岛,除了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和巴拿马运河区的近海岛屿,不包括阿留申群岛,和b夏威夷群岛
香港以及英国以后可能拥有的,东经110度以东的太平洋海岛,除了加拿大近海岛屿,b澳大利亚联邦及其属地,以及新西兰
日本拥有的太平洋岛屿,即:千岛群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琉球群岛,台湾和佩斯卡多列尔群岛,太平洋日本委任统治领地,以及日本以后可能拥有的太平洋岛屿。
上文所规定的地域,不得建设新的设防工事和海军基地不得扩建、增强上述地区的军事设施和海军维护修理设施,上述地区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扩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区军备武器的正常更换以及和平时期海军和其它军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
第二十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第二章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美国海军舰名吨位
马里兰32,600
加利福尼亚32,300
田纳西32,300
爱达荷32,000
新墨西哥32,000
密西西比32,000
亚利桑那31,400
宾夕法尼亚31,400
俄克拉荷马27,500
内华达27,500
纽约27,000
得克萨斯27,000
阿肯色26,000
怀俄明26,000
佛罗里达21,825
犹它21,825
北达科它20,000
特拉华20,000
总吨位500,650
西弗吉尼亚级的另外两艘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北达科它号和特拉华号解体,
美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525,850吨。
皇家海军舰名吨位
君权25,750
皇家橡树25,750
复仇25,750
决心25,750
拉米利斯25,750
马来亚27,500
勇士27,500
巴勒姆27,500
伊丽莎白女王27,500
厌战27,500
本鲍25,000
印度皇帝25,000
铁公爵25,000
马尔巴罗25,000
胡德41,200
声望26,500
反击26,500
虎28,500
雷神22,500
乔治五世23,000
阿贾克斯23,000
百夫长23,000
总吨位580,450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雷神号、乔治五世号、阿贾克斯号和百夫长号解体,英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558,950吨。
法国海军舰名吨位公吨
布列塔尼23,500
洛林23,500
普罗旺斯23,500
巴黎23,500
法兰西23,500
让巴尔23,500
科尔贝23,500
康多塞18,890
狄德罗18,890
伏尔泰18,890
总吨位221,170
根据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法国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舰。
意大利海军舰名吨位公吨
安德列亚多里亚22,700
杜里奥22,700
加富尔伯爵22,500
儒略恺撒22,500
达芬奇22,500
但丁19,500
罗马12,600
那不勒斯12,600
维多里奥埃曼纽尔12,600
埃琳娜女王12,600
总吨位182,800
根据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意大利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舰。
日本海军舰名吨位
陆奥33,800
长门33,800
日向31,260
伊势31,260
山城30,600
扶桑30,600
雾岛27,500
榛名27,500
比叡27,500
金刚27,500
总吨位301,320
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仅仅作为靶舰适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段的所有条款,除第小段和第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31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除包含在第一章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内的主力舰外,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进行解体工作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刻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可以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机器,和所有用于弹射、回收飞行装置的设备。
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根据本章第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条约生效后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款需解除武装的舰船,其根据本部分第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日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
替换规则
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在其服役20年后,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条或本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之外,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条或本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之外,其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的舰船建成后的第十七年。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12月12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地向本条约其它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舰名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吨和公吨,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吨和公吨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发生意外事故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它大规模改装。为防御潜艇和飞机攻击而进行的改装例外,并且需遵从下述规则:签约国的舰船可以加装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单艘舰船排水量不得超过3,000吨3,048公吨。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406毫米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
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美国
条约签订后应立即解体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舰及其舰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