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1章 提前有了准备,底气还真是足(1 / 2)无聊到爆棚了
在董进这个主辩护律师还在场的情况下,这种抢先回答的行为,多多少少有些僭越了。
要是碰到一个小心眼的领导,之后工作中被穿小鞋是一定的。
高晓雯看了叶辉一眼。
“说明白了就好.....也省得以后有什么拉扯。”
董进上前半步道:“我们身为辩护律师,这些都是该尽的职责,高检察官不必多虑。”
高晓雯面无表情的点了点头,主动伸手道:“行,既然认罪认罚已经完成,那我们就先走了。”
“你们如果还有什么需要跟当事人聊的,我跟门口管教说一声,这间讯问室,可以多给1个小时。”
董进连忙抬手跟对方握了一下。
“那就麻烦高检察官了.....”
很快,视频画面在高晓雯跟穆晴一出去便黑了下来。
..........
主审法官朱云临开口道:“好,视频播放完毕.....”
“辩护人,你方是否就该份材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金胜立即应道:“申请....”
“鉴于‘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特殊,我方暂时先提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后补。”
之前就说过,这东西是检察署内部‘有条件调取使用的工作资料’,并不属于常规的案卷材料。
可以出示?,可以随卷移送法院,但未经许可...无权查阅。
复制?更别说,有硬性规定,想都别想!
朱云临‘嗯’了一声道:“同意书面后补.....”
“你先说说吧!”
随着话音落下,正对面的高晓雯和穆晴立马就‘好奇’的看了过来。
临场应变.....是考验一个刑事律师是否‘优秀’的最好方式。
金胜沉默了几秒,在心里简单组织了一下语言。
“我方在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跟被告人核实过相关情况后,发现本案的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在收集、制作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本次认罪认罚听取意见过程中,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协商流程中,公诉人未明确告知具结书上的具体刑期,仅笼统说明根据‘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将会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未将从宽后对应的具体刑期、是否适用缓刑...等核心内容,清晰的告知当事人。”
“这种未完整、如实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充分说明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检察署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法定要求。”
“进一步加剧了被告人,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签字的程序违法性,从根源上动摇了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程序瑕疵。”
“本次录制,未完整覆盖认罪认罚听取意见的全部过程,存在明显的画面中断、关键片段缺失。”
“这种无法完整、真实反映办案人员与被告人沟通协商认罪认罚的情形,不能证明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
“根据相应法规,法定无需录音录像的场景,仅限定在?....辩护律师主动向被告人提出、在检察官正式启动具结签署程序前,自行安排的独立释明环节?。”
“这个环节完全由律师主导,办案人员主动回避,全程没有任何公权力在场干预,天然具备‘无胁迫、无诱导’的正当性,因此依法不被纳入同步录音录像范围。 ?”
“但本案中的17分钟中断,完全不符合这个合法前提.....”
金胜双眼微微眯起,看向了正对面的高晓雯。
“它不是律师主动发起的独立释明,而是?公诉人主动提出离场、人为中断正在进行的具结签署流程?。”
“这个时段,属于法定必须全程连续录制的‘检察官在场听取意见、释明具结书’的核心范围,不属于‘律师独立沟通’的豁免录制区间。”
“公诉人擅自中断,直接违反了《同录规定》第8条‘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
“公诉机关必须对该17分钟的中断作出合理解释,提供当日设备运行记录、在场人员的情况说明...等补正证据,来证明该时段内,不存在任何影响被告人自愿性的违规操作。”
“如果无法完成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当直接否定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不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优惠。”
“第三,该黑屏中断行为,直接动摇了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
“同步录音录像中.....陆北在签署具结书时,多次向辩护律师董进投去征询视线,落笔签字时,更是存在明显迟疑动作。”
“这足以印证,其在单独沟通环节中,并未完全理解具结书的全部条款。”
“该17分钟未被录制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存在办案人员违规介入、辩护律师未履行法定释明义务、诱导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字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