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62章旧事重提(1 / 2)禾枝乐乐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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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你这个案子,不排除会以撤诉,然后通过行政执法得到较好安排的方式结案,比如法院报给民政部门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公安系统的户籍登记里直接变更成母女关系。”

我安慰了一下任春红,悄悄放了一万元钱,便准备告辞。

“可可一定很可爱吧,等你们成功变更为母女关系了,我们再来看看她。”

小潘也插话道。

“可可真的很懂事,你们能来看她,我是求之不得。”

任春红说起可可,脸上都是幸福的笑意。

章一天从始至终却是一言不发,这个案件虽然奇葩,但确实扯不上民俗方面的问题。

回去的路上,小潘好奇道:“徐律师,这个任春红代孕、卖出生证,应该也不是良善之辈,就是可怜了可可这个小女孩。”

“小潘,任春红确实做错了事,但也看得出她是爱可可的。”

人生之艰,没经历过的人不会明白,我从心底里虽然对任春红以前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可现在事情已经这样,我们要解决的是她目前和可可的法律困境,而不是纠着她以前犯的错误不放。

“徐律师,任春红代孕应该是违法的,她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小潘没有再深究任春红过往的错事,而是一本正经地问起了我代孕的法律问题。

我想了想,对他说道:“我国法律有禁止代孕的规定,但也有空白点。”

接着,我给他讲了我国代孕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8月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同时,该《办法》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有技术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的规制,而没有对孕母和代孕委托方作出禁止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甲”通过某医疗机构安排孕母“乙”为自己“代孕”,“甲”和“乙”将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该医疗机构则会被作出相应处罚。

实际运作时,在进行代孕前,孕母与夫妻之间一般会签署《代孕协议》,通常会包括孕母在孩子分娩后放弃孩子,以此获得“酬劳”的内容。

由于在中国“代孕”不能进行“合法交易”,所以《代孕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尽管如此,在相关争议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实际上怀胎的女性的权益,这导致孕母一旦反悔,委托代孕的夫妻其实很难再要回孩子,孩子会由孕母事实上抚养照顾,委托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具体到任春红案,她和雇主的《代孕协议》及“退单”都属于无效协议,可可很大可能会确认和她的母女关系,不过,从可可的成长角度出发,可可的抚养费任春红多半不会去争取,她应该会对可可隐满代孕这件事。

“徐律师,任春红这个案子你应该不用全程参与吧!”

一直沉默的章一天打破沉默,转头问道。

“她这个案子纯法律问题,应该用不上我调解,诉讼的话可能也会撤回,法院应该会指定公安系统的户籍登记里直接变更她们成母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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