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2 / 2)参见大总管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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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西土司的管辖和控制,采取了许多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条

1、在土司统治区内设置“流官吏”,名义上是以流官吏来辅佐土司,实际上是用流官来监督和控制土司。

如桂西左右江一带的土州县,明朝廷都设置了“流官吏”来监督土官,结果土司不服管束,加深了土司与流官之间的矛盾。

2、对统治区域较小的土司,明朝廷进行了一些调整,即将部分土州、县、峒进行省并。

如洪武年间,“并那入地,为那地州,授罗黄貌袭土知州”。

不久又将永州长官司、鸾州长官司、延州长官司等并入南丹州。

还把西兰州、安息州、忠州、文州等并入东兰州。

经过调整之后,虽然改变了过去土州、县、峒司设置太滥的局面,但又使一些土司统治范围更加扩大,势力更强,更有力量与明朝廷相抗衡。

3、对于原来势力较强,统治范围较大的土司,明朝廷为削弱之而采用“众建诸侯”的办法,即把土司的统治区域划分为若干小片,每片设置一个土巡检司。

明朝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削弱大土司的权势,然而却引起大土司对朝廷的不满,加深了大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4、为镇压广西人民起义而采取“以夷攻夷”的策略。

明代广西流官统治区的农民为反抗明朝廷的统治而不断爆发起义。

为镇压广西农民起义,明初,明政府曾派遣大量官兵来到广西,可是广西农民起义并没有被官兵所压服,而是官兵杀人愈多,农民反抗愈烈,到了明中期广西农民起义的烈火越烧越旺。

明朝廷深感兵力不足,于是利用土司土兵作为镇压农民起义的主要力量,这就是所谓的“以夷攻夷,策之上也”。

利用土官土兵镇压农民起义之后,为防止农民起义再起,明朝廷又在农民起义的地区设置土巡检司,利用土官土兵来防守。

如万历年间,刘尧诲镇压广西八寨农民起义之后,“复分八寨为三镇,各建一城,而以东兰州韦应鲲韦显能及田州黄冯克为土巡检,留兵一千人戍之”。

由于明朝廷征用土兵来防守地方,从而增加了土司的人力负担,影响土司的考成,造成土司承袭的困难,因此也加深了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此外,明朝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土司的控制,对土司的承袭方面又作了许多规定,如规定土司官职的承袭不论文官或武官,都由吏部验封司来办理,后来又规定武职土官改由兵部武选司办理。

从明中期开始,土司申请承袭还常常受到朝廷官吏的故意刁难,或乘机对土司进行勒索,因而引起土司的怨怒和不满,正如史料记载说“正统以后,吏道杂而多端,中涓武弁视土官为外府而渔猎收之。故土司怨怒,多不用命,视文告若土苴,征发不时至。”

从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廷对土司的管束是相当严格的。

这种管束措施,对于制止土司的横行跋扈,加强国家的统一,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但是实行这些措施的结果,却加深了土司与朝廷之间的矛盾。

其次是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先说各土司之间的矛盾。

要知道土司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而进行斗争,终明之世,纷争不已。

据明史广西土司传记载,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思明土知府黄忽都病逝,其子黄广平袭职。

知州门三贵为争袭而试图谋杀黄广平。

黄广平得知后,立即杀死门三贵,并隐瞒真相,以门三贵病死上报朝廷,结果被朝廷诏逮鞫之。

明太祖朱元璋针对此事指出“蛮寇相杀,性习固然,独广平不以实言,故绳之以法。今姑宥之,使其改过”。

由于明朝廷对土官的互相残杀,采取“姑宥”的政策,更加助长了土司内部的矛盾斗争。

到明中叶以后,随着土司统治制度的日益腐朽,封建王朝政治的日趋**,许多土司为了扩大地盘或吞并对方而互相攻伐混战,斗争愈演愈烈。

据史载,永乐中,向武知州黄世铁侵夺镇安高寨等地,“朝廷遣兵讨平之,以其地属镇安”。

宣德元年1426年,崇善县土知县赵暹谋广地界,“遂招纳亡叛,攻左州,执故土官,夺其印,杀其母,大肆掳掠,占据村洞四十余所。造火器,建旗帜,僭称王,署伪官,流劫州县”。

这实际上是搞武装叛乱的行为。

结果,明宣宗命总兵顾兴祖会同广西三司出兵剿捕,赵暹及其党羽皆就擒。

正统二年1437年,泗城州土官岑豹恃其兵强势众,为掠夺财物而率土兵攻掠利州,朝廷派官前往抚谕,岑豹负固顽抗,并增兵扼守,结果被官兵镇压。

还有就是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

因为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大抵源于争权夺利的目的,其主要是围绕土官职位的袭替而表现出来。

明代,土官承袭的年龄,一般是十五岁方能承袭。

为了避免因长期空缺土官而引起混乱,永乐十五年1417年规定,应承袭者虽只有十岁,也可以承袭。

为了避免冒袭,弘治二年1489年又规定,凡土官应袭的子孙,年五岁以上者由地方官勘定上报吏部立案,年满十五岁即可令其袭职。

而在十五岁之前,则实行过渡的办法,令其协同流官或代署的官族管事,在此期间,如有不服从朝令和其它不轨行为,取消其承袭资格,另选合适者替袭。

这种做法,往往造成了官族内部争袭的纠纷。

父子、兄弟、叔侄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骨肉相屠”,互相残杀。

此类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

除了争夺袭位,土司官族内部为争夺地盘而展开的斗争也甚为激烈。

据史载,永乐初,置上林长官司,“以泗城州土官岑善忠三子成为长官,抚其民。永乐四年1406,子成遣子保贡方物,赐钞币,自是贡赐不绝。成化元年1465,泗城岑豹攻劫上林,杀长官志威,灭其族,劫印,占其境土。兵部移文议豹罪,仍以地与印给上林。弘治三年1490,上林长官司遣头目入贡,礼部以过期至,给半赏。既而泗城岑应复夺据上林长官司,然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

最后就是广大民众与当地土司、中央封建朝廷的矛盾。

因为土司制度是明代统治少数民族的工具,而明封建王朝又是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靠山。

土司依附朝廷,朝廷利用土司,两者紧密勾结。

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战争,各土司之间的掠夺性战争,使人民的生命遭到大量杀戮,并消耗大量社会财富。

沉重兵役与徭役,加重农民负担,使得生产失时。

在土司统治区内,广大农民对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土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迁居流动,土司甚至可以随便杀害农民,土民在土司的野蛮统治下,没有人身自由。

所以,农民反抗斗争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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