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明代承袭前朝旧制,对某些重要商品,如盐、茶等实行专营制度。
明律规定,盐和茶都由国家专卖,商人必须向官府交钱买“盐引”和“茶引”。
“引”是商人运输货物的凭证,印有法定的重量单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罪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在大明律盐法规定,凡犯私盐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明朝统治者凭借国家权力,将有较大市场、利润较大的商品垄断在官府手里,使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对海上贸易,明初立法严禁私人出海,违者轻则杖100,重则处绞刑或斩刑。
到永乐、宣德两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贸易迅速发展。
到嘉靖三年起又屡颁禁海律例,结果私人海外贸易完全停止,严重摧残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
明朝的税法有田赋和商税,明初依照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其数额列入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和产业情况,每年审查一次。
洪武二十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制定耕地的总清册,将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别登记,编成鱼鳞册,作为征税的依据。
田赋分夏税和秋税两种,夏税收麦,秋税收米,官田亩税五升多,民田亩税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
到明中叶,由于赋役苛重,人民纷纷逃亡,生产受到破坏。
自嘉靖至崇祯年间进行赋税改革,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其主要内容是: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中的力役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办法。
“一条鞭法”既是税制化繁为简,又由实物税转为货币税,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明代改变宋元以来商税繁苛的情况,规定商税率为130。
明神宗时,派出税监到全国各地去监督收税,逼得机户停机、窑主歇业、盐工抗税、矿工暴动、市民罢市。
明万历二十九年,内监孙隆到苏州充任税监,他勒令除已征税外,每机加派白银三钱,丝织品每匹加银三分。
机户因此停工,几千织工染工失业。
生活无路的织染工匠2000人集结于玄妙观,公推织工葛贤等几人为首,高喊“赶走孙隆,杀死税棍”的口号,冲向税监衙门。
斗争坚持了三天,打死税官、恶棍十几人,火烧了税监衙门,孙隆逃跑了,加派的税银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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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明之后,就是清,公元1614年,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落,建立了后金政权,制定了军政法令,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公元1626年,努尔哈赤的儿子皇太极即位,10年后被拥戴为皇帝,建国号大清。
这个在军事上节节胜利的马背上的君王,在取得全国政权后所考虑的问题是一个只有20万人口的弱小落后的民族,如何去统治有数千万人口的先进的汉族呢?
为此他提出了“参汉酌金”,“详译明律”的法制思想,明确表示法制是“立国之本”。
这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就表现出比较成熟的统治经验,他们懂得只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以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才能够长期站稳脚跟。
清代的几位统治者皇太极、顺治、康熙,都是遵循这一思想路线从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后,设置律例馆,组织了一个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颁行全国,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时,对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再次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后,编成大清律例七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宪”,不再修改,而是用陆续增加附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产生历经四朝,历时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文中规定的内容详尽。
它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
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则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数量很多,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开始,例只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例的地位越来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
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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