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出现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继承等案件中实行,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
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算是历史的进步。
而元朝之后,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说上一说。
因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明朝的开国君主朱元璋更是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了。
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
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
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
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
重典大明律的制定。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建立明王朝后,便立即召集儒臣和刑官每天给他讲解20条唐律,以便为制定一部新法典作准备。
公元1373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和翰林学士宋濂编修大明律时,每拟好一篇呈上贴在宫内庑廊之上,由他细细审定。
第二年,大明律修成,分12篇,“篇目一准于唐”,是唐律的翻版。
公元1397年最后完成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
这时,朱元璋已70岁高龄,为颁行大明律,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发表谕旨,阐明制作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
大明律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明律突破了唐律12篇的老传统,首创按六部分类的形式,共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这是中央集权加强在立法形式上的表现。
在内容上,明律与唐律的精神实质相同,但是明律对轻罪的处罚,比唐律要轻对重罪的处罚,比唐律要重。
即所谓“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这是封建统治和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他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也就是说用礼法并用的两手进行统治,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对不听教化而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来镇压。
大明律几次修订,创造出新的体系结构,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后到明初30年的统治经验,是一部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酷法明大诰的颁行。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还吸取元朝纲纪废弛以至覆亡的教训,遵循“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公元洪武十八年颁布了大诰。
“大诰”,原是帝王对下臣的告诫。
早在西周时周公对殷商臣民的训诫,被编成尚书大诰。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严刑峻法称作大诰,这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独创。
明大诰共有四篇,236条,包括法外用刑的具体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以及为惩治吏民的特别法。
明大诰是历史上空前严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扩大了族诛、凌迟等酷刑范围,还公然把早已废除的肉刑列在大诰上。
例如,挑筋、断指、刖足、割鼻、断手、阉割等。
明大诰不仅是办案的根据,还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必修课程,朱元璋下令“全**民人人诵习”。
要求塾师宣讲大诰,民间也要习读大诰,做到家传人诵。
甚至家藏大诰,犯罪可减等处罚。
全国争购大诰成风,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为进身之阶,争相讲读。
朱元璋为什么这样重视立法?
在皇明祖训中有他一段话可以得到解答。
他说:他“起兵40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他有能力驾驭臣民。
但是后世子孙是“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他们将来做皇帝时,恐其威严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历代相承”的法律,使“子孙守之”。
一句话,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后,认为重典治国、法外用刑,有害于“情法适中”,明大诰才逐渐废弃不用了。
可是大明律和大明诰虽好,但也并不是完美的,只适合某一个时期,毕竟制度是要与时俱进的,像是到了孝宗时,此时明代已经历经一百多年了,大明律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于弘治十三年,又制订了问刑条例279条,其中主要内容:
除官吏渎职罪加重惩罚外,一般犯罪均改重从轻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禁止贩卖官私引盐和盗掘矿产等等。
这个条例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辅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来刑事条例的立法经验的总结。
又过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推行新政,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剧烈变动,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现轻重失宜的弊端。
于是又重修问刑条例,加重了对侵占公私财产罪的刑罚,对于威胁明朝社会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采取重法制裁,加强**主义集权统治。
到明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量刑上含糊不清、区别不明的特点,从进一步规范化的角度,又修订问刑条例,对强行贩卖私盐的行为,从重打击。
以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对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后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价值在于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突破了朱元璋的严刑来维护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使刑事条例达到规范、划一,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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