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生效10日内送达判决书,公安机关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基层组织或单位监督)——忘记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回去看看刑法刑罚一章。
——第五: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在期限内缴清或者分期缴清。
——第六: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宣告无罪、免除刑罚的,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分割线——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能够变更,要么是发现错误,要么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才会停止执行。(怀孕也是)
应当暂停执行,并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这个又是什么情况呢?
之前在刑法讲过啊!
没有故意犯罪了,2年期满后,就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累犯,暴力恶劣性质犯罪的,限制减刑)
如果还故意,那么就直接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
这个,又是什么鬼?
其实啊,这就是那些特殊情况,无期、有期或拘役不适宜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
看到这里,我们也能够明白。(怀孕、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执行是人民法院决定的!
——减刑、假释——
(这个,在刑法的时候讲过,就不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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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这个,就是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了,叫:新罪;
而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尚未判决的罪行,叫:漏罪。
(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因为错判或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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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最后四点内容,简要概括)
第一:对死刑的监督;
应该派员临场监督;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拍照、摄像;确认死亡后填写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将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要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这个,建议书,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裁定不当,法院纠正,最后组成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1个月内!)
第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应当回复;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反正就是纠正错误,和监督)
——完——
(作者:还有五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的处理,涉外,精神病等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各位,明天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