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适用情形——
第一个,准备或实行犯罪后背发觉;
第二个,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第三个,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第四个,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第五个,有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串供!!!)
第六个,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
第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程序——
第一步,决定;
第二步,执行;
第三步,期限。(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重大案件重大嫌疑可以延长至30日......哇哇哇!)
——分割线——
(又超了!唉唉唉!)
【逮捕】(最后一个了)
它啊,强制措施中最牛逼的一个。所以,有“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因为,无罪错捕,国家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
逮捕就是抓人了,关起来了。到底是什么情况,会对人进行逮捕呢?
司法解释:公检法,为防止(犯罪、被告)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其实,就是基本明确了,才去逮人。
——适用的情形——
第一种,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第二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种,采取取保候审,已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不予逮捕的情形)
应当不予逮捕:检察院没有作出批准的;
可以不予逮捕:75以上的老人、14到18的未成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刑诉)、有悔过表现有积极赔偿、主观恶性较小有积极赔偿悔过的、中止犯(预备、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一共是六个!!
——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报本级人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政治外交关系的,需层报最高检审查。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的批准程序)
第一步,制作批准逮捕书;
第二步,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步,审查批捕中听取律师意见;
第四步,审查批捕中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检方对于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法院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提交审判委。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决定逮捕的,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执行程序——
一般是公安逮捕!
(公安)
第一,检方或院方批捕后,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第二,执行逮捕不得少于2人。
第三,逮捕后,应当理解送看守所羁押。
第四,异地的,要通知所在地机关,协助执行。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真的是没完了)
第一个,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第二个,有病、怀孕妇女,不能自理;
第三个,一审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的,宣判后立即释放;
第四个,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羁押时间到一审刑期期限的;
第六个,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的。(变更强制措施)
——完——
(作者:我的天!我本以为没多少,写着写着还挺高兴,写到后面又过了3000字!这里提一下,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这个是人民检察院会对羁押的必须审查,听听各方意见,审查相关材料,确定不是抓错了或者搞错了。然后顺便看看犯罪嫌疑人(被告)身体状况,别到时候来个碰瓷,开玩笑,不要当真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