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措施——
第一个,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查询与利用。
第二个,行为保全措施。
一般为采取发出命令或者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了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不履行命令,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个,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
重点是在解除上,那么有些什么情况会解除?
比如: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这很客观!(法院想说,你申请了保全,你又不作为,你想干吗?好,那么就解除了)
第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或申请人撤回的。(这有些看不懂,好好的,干嘛突然之间停下来?)
第三,仲裁申请或者裁决被驳回的。(为什么会被驳回?好吧,我没有例子可以举......)
第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的。(额,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这种情况?我特意去查了一下,原来是不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原因......你赢了)
第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第六,财产纠纷类的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应当裁定解除。(被申请人作出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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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什么是先予执行?
司法解释是: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成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看到这里,是不是一看就懂了?很简单啊,不就是没钱了,希望法院先执行,帮到自己。但是,它可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都是可以的!
第一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个,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个,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是个什么啊?书上没说......)
想先予执行也是可以的。
但是必须你向法院申请啊。你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到了明确的地步,就是什么都明明白白了,我是真的迫切需要钱啊!我看到他有钱了,他有履行的能力。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了一下觉得可以,就先予执行。
所以,程序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裁定及执行;
第三步,裁定的最终处理。
(所有的保全都需要申请!独有一个是诉讼中保全,是依职权或依申请。这一章告诉了我们什么?其实,就是保护了有价值的东西,这个东西是绝对对当事人有利的!上面的例子,那个不就是吗?要是突然知道那欠钱的人有钱了,那心里不想着快点还自己?)
——完——
(作者:想着时间一点点的过去,我也感觉学到的东西越来越多。今天有个好消息,QQ阅读的推荐竟然是顶端横幅,挺好的,感谢各位的阅读,一起学习法律知识,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