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9章:职务便利(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 / 2)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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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里,与上面就有区别了。

如何理解?

打个比方:

我职位比较高,你求我办事,答应给了我回扣。(数额很大)

(你,是在行贿!)

(我,要是收了或者你没求我办事,但是我想得好处,给你使眼色,让你给我回扣。那么就是受贿!)

两者的主体不同。

这里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故意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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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下面的4个都为国有)

【第五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就是其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经营。(是同类产业)

打个比方:

我是国有建筑公司的董事,我利用自己的职务,把一些公司建筑项目变成了自己的项目,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你想知道具体怎么操作,那我可能没法提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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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什么我感觉这个罪的命名好普通化,这么直白?

还是一个利用职务便利,违背任务,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单阐述一下,三种行为:

第一,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自己亲友经营;

第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亲友单位的商品;

(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

第三,向亲友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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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好通俗易懂的名字!

重点,在失职上。

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让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这里的主观方面就有些意思了!竟然主观过失!可以理解为渎职)

这里是针对本方的罪,不是对方。(对方也有,但不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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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单纯的字面意思理解。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私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

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

(那么实际自己获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不知不觉,又想起了《人民的名义》这个电视剧)

——晕——

(作者:写完后,我又不死心去找了一下。行,你赢了!还是没找到,被严重打击了。以前听到好听的歌,都会努力记下一段歌词,然后去搜去找,百分之九十都找到了。今天这个知道歌名,可是就是不知道是谁翻唱的,这就有些坑我了。)

(那百分之十没找到的,都是外文歌,语速很快,有些听不出!有一次,在音乐喷泉听到了一首英文歌,非常好听,可是,就是识别不了。但是,音乐喷泉一首歌循环就太久了,我只能放弃了,至今也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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