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一个是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
另一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等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
那不就是一般的犯罪吗?
而特殊共同犯罪,就是指集团犯罪了。
(人数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你想,都是集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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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想到了什么?
其实,就是犯罪行为人组成。
主犯与首要分子,是要理解的。
打个比方:厨房里有那么一个体系,厨师与行政主厨。
而主犯与首要分子,就是这样区别的。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是他肯定是核心人物。
(掌勺做出美味的)
可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
(行政主厨虽然不一定做菜,但是他肯定会啊,他是负责整个厨房的,出了事情,他能脱得了关系吗?)
其实这个比喻还是有些不恰当的,只是为了方便熟悉理解。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现在,看得懂了吗?)
至于最后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全部罪行处罚;
以外的主犯:从事了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没有从事组织、指挥,但是有主要作用的,承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所以,还是一个组织与指挥的重要性)
至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从犯也应该承担自己参与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是指,只做了什么的全部)
而胁从犯,是被胁迫的,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后来顺从了,改变了意图变成了积极犯罪,那你也是厉害了!)
最后的教唆犯,应该都知道,之前也讲解过这个东西,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其实是成人教唆小学生偷东西,利用别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
(我觉得,能够教唆别人犯罪,这人肯定很牛逼!!无法理解......)
而教唆,肯定需要有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拥有刑事责任能力)
必须有教唆行为;
必须有教唆故意。
对于这一类牛逼的人,如果是教唆布满18周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只要被教唆的人犯罪了,这个人都要倒霉。
(天啊!又到了2000字!为什么刑法的内容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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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简单概述一下吧。
第一个,共同犯罪与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包庇、协助犯罪人逃跑你成了共犯。
第二个,认识错误。
又是一个有了共同想法,共同犯罪的二人,发生了错误事件,打错了人或者行错了事。但是本质上,还是犯罪啊。
第三个,犯罪形态。
还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
——晕——
其实,这一章,就讲了一个同生共死,齐头并进的犯罪理念。
多一点都不是,少点也不是。
就好像两人三腿的游戏,你们的利益是相互捆绑的。
一旦产生了个人思想,那不是共同,你要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了。
(说得好像很有道理!!)